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以下简称特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适用特惠税率的为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尼日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基里巴斯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的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