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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发布
  •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

  • 出口管制执法常见问题解答(二)

    出口管制执法常见问题解答

  • 出口管制执法常见问题解答

    出口管制执法常见问题解答

  • 【反击来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一、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加征15%关税。
    二、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加征10%关税。

  • 海关关于特殊物品分级明细A/B/C/D级

    海关关于特殊物品分级明细A/B/C/D级

  • 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10号

    为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应符合以下要求:允许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种类
      (一)单一种类有机栽培介质。
      1. 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锯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泥炭(包括泥煤)、无活力的苔藓。
      2. 经蒸汽处理、热处理、化学处理或多种方式组合处理的有机栽培介质: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以及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
      (二)由两种及以上上述有机栽培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栽培介质的混合介质。

  • 进口的报关单可一次录入最多不超过20份《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的报关单可一次录入最多不超过20份《进口药品通关单》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 重磅两部门发布公告!59项产品退税取消、229项出口退税率下调,12月1日起实施

    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 海关对水产品|乳品|燕窝等食品进口取消审批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5号(关于巴西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允许进口的巴西碧根果是指由巴西境内种植的薄壳山核桃[Caryaillinoensis (Wangenh.) K.Koch]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巴西境内经挑选、去壳、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坚果。

  • 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5号(关于进口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6号(关于进口法国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法国输华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饲用乳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饲用乳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号(关于进口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渔业、水资源和国会事务部有关冈比亚输华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冈比亚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重点及注意事项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重点及注意事项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9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9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1〕5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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